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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河南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嘉兴市河南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名称:HENAN ENTERPRISES CHAMBER OF COMMERCE IN JIAXING
第二条 本会性质: 本会是由河南省在嘉兴市的不同所有制企业、工商届人士自愿组成并具有法人资格,非营利性、联合性的社团。坚持自愿入会、退会自由、自筹经费的组织原则,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活动方式。
第三条 本会宗旨: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相互交流合作,共同繁荣发展,实现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提升豫商形象,维护商帮权益,整合多方资源,谋求更大发展;
(三) 坚持对广大会员进行团结、交流、拓展、引导、服务,坚持以会促商、以商养会的原则,为浙江和河南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嘉兴市工商业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嘉兴市民政局、党建机关领导单位中共嘉兴市工商业联合会(嘉兴市总商会)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嘉兴市凌公塘路199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是:
(一)倡导文明经商办企业,树立河南人良好形象,不断提高会员整体素质和社会地位,强化本会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密切会员与政府部门的联系;
(三)为会员提供信息、科技、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 为会员在生活、教育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关心和帮助;
(四)开展工商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完善财务管理;
(五)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开展会员之间的联谊活动,联络感情,增进友谊,为会员调解矛盾和纠纷,协调社会关系,处理同乡相处中的有关问题;
(六)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做好穿针引线工作、充分发挥本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为两地经济合作和发展提供服务。
(七)发扬河南人的创业精神,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鼓励会员投身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八)利用本会优势,创办本会经济实体,实现以商养会,为会员谋福利;
(九)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包括:河南籍人士或河南企业在嘉兴投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经本会理事会批准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承认本会章程;
(二)遵守国家宪法、法规,无刑事犯罪记录;
(三)参加本会活动;
(四)按期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和有关会议,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信息及有关资料;
(三)享有本会服务及本会提供各类展示平台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在会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向本会申请获得求助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维护本会声誉;
(三)协助本会开展有关会务工作和提供方便,接受本会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利于调查研究、问题探讨、招商引资等有关方面的信息资料及向两地政府的建议文章等;
(六)其他应尽合理义务。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会员管理机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作自动退会处理。因未缴纳会费作自动退会处理的会员再次申请入会的,须补缴此前未缴纳会费。
凡申请退会的,均不退还已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会予以除名。除名应通过理事会集体讨论并表决通过后,在本会信息资料上予以通报。被本会除名的,不得再申请加入本会。
(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二)从事非法活动经查实的;
(三)个人行为对本会名誉有重大损毁的;
(四)制造不利本会团结言行,情节严重的;
(五)违反本会章程,情节严重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六)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等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的表决的方式由理事会决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会长会议提议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推选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本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及所聘人员的报酬;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领导本会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会员大会职权外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全体理事组成;秘书长出席会议,副秘书长、顾问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至少在开会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适当调整(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任期与会员大会一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职位。
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职责:对本商会的一切活动及财务管理进行监督。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年度工作;
(二)监督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和章程的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情况;
(四)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五)列席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并有权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研究商会日常事务性工作,重大事项提交会长会议或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会长会议。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行使理事会闭会期间有关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出席会议,副秘书长、顾问列席会议。
会长会议原则上每一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适当调整。
会长会议须有2/3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人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换届前会长会议可就下一届理事会提名名单提出意见,该意见经理事会讨论达成共识后,交会员大会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具有一定的政治素养和奉献精神;
(二)在本会中有较大影响,能有较好的亲和力和凝聚力;
(三)会长、副会长、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无刑事犯罪记录;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任期五年,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到会人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如因特殊情况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理事会召开紧急会议从副会长中提名代会长人选,其中代会长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代会长人选须经下一次的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到会会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或主持理事会和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根据理事会决议,签发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法律顾问任命或罢免文书;
(五)特殊情况,可授权委托指定副会长代理会长行使职权。
第三十二条 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助会长开展日常工作;
(二) 主持副会长负责的本会工作;
(三) 受会长委托行使会长所行使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执行本届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
(三)落实处理本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务;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会长会议决定;副秘书长为专职也可聘请非会员担任。
(六)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发展会员的权利;
(七)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八)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并受秘书长的委托行使秘书长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由本会理事会聘请在嘉兴市有广泛影响、德高望众的河南籍人士担任。
名誉会长的职责:
(一)支持和帮助现任会长开展工作,参与本会重大决策;
(二)积极为本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协调本会内部的重大争议。
热心本会事业发展或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士,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可授予高级顾问、顾问称号,并享受荣誉会员待遇。
本会根据需要可邀请名誉会长、高级顾问、顾问列席理事会议、会长会议和有关活动,本会鼓励以上人士为本会发展献计献策、奉献力量。
第三十六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由理事会向社会聘请道德高尚、热心商会工作、处事公正、有广泛影响力的人员担任社会监督员,籍贯和数量不限。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按规定缴纳的会费;
(二)接收会员、企业和有关人士的赞助与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和对外借贷。
第四十条 本会依据国家法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实行钱财分离,财务支出需经会长根据理事会财务规定签字,并接受理事会和政府有关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工作变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嘉兴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嘉兴市工商业联合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归本社团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章程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嘉兴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嘉兴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嘉兴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嘉兴市工商业联合会及有关机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嘉兴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嘉兴市工商业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嘉兴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三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
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五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六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七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八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九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于2022年1月19日第三届会员大会第四次会议修改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嘉兴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